中国体育彩票江苏省手机即开金牌闯关游戏规则

  • 发布时间: 2015-12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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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总 则

 

第一条 根据《彩票管理条例》、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》(财综〔2012〕102号)、《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〔2014〕15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中国体育彩票江苏省手机即开金牌闯关(以下简称金牌闯关)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中体彩中心)发行和组织销售,由经财政部批准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(以下称相关省级体彩机构)在所辖区域内销售。

第三条 金牌闯关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,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销售。

第四条 金牌闯关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。

第五条 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兑付奖金。

 

第二章 投 注

第六条 购买金牌闯关时,购买者应当首先注册开设投注账户,方可进行投注。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元、4元、6元、8元、10元。单次游戏投注金额不得超过10元。

第七条 在游戏过程中不能追加、修改或取消投注额。游戏完毕后可选择继续投注进行游戏,或退出游戏。

 

第三章 设 奖

第八条 金牌闯关按销售额的65%、12%、23%分别计提彩票奖金、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。

第九条 金牌闯关设置高、低两个奖级,根据初始数字设置对应奖金。各奖级和奖金规定(以投注2元计算):

 

初始数字

设奖

初始数字

设奖

猜中“高”

猜中“低”

猜中“高”

猜中“低”

2

1.32

62.40

26

2.71

2.49

3

1.35

31.20

27

2.83

2.40

4

1.38

20.80

28

2.97

2.31

5

1.41

15.60

29

3.12

2.22

6

1.45

12.48

30

3.28

2.15

7

1.48

10.40

31

3.46

2.08

8

1.52

8.91

32

3.67

2.01

9

1.56

7.80

33

3.90

1.95

10

1.60

6.93

34

4.16

1.89

11

1.64

6.24

35

4.45

1.83

12

1.68

5.67

36

4.80

1.78

13

1.73

5.20

37

5.20

1.73

14

1.78

4.80

38

5.67

1.68

15

1.83

4.45

39

6.24

1.64

16

1.89

4.16

40

6.93

1.60

17

1.95

3.90

41

7.80

1.56

18

2.01

3.67

42

8.91

1.52

19

2.08

3.46

43

10.40

1.48

20

2.15

3.28

44

12.48

1.45

21

2.22

3.12

45

15.60

1.41

22

2.31

2.97

46

20.80

1.38

23

2.40

2.83

47

31.20

1.35

24

2.49

2.71

48

62.40

1.32

25

2.60

2.60




 

第四章 开 奖

 

第十条 游戏开始后,系统从2-48的数字中随机开出一个初始数字。

第十一条 根据初始数字不同,高和低均设有一组对应的猜中奖金。

第十二条 由购买者竞猜下一个数字(1-49)与初始数字相比高或低。

 

第五章 中 奖

 

第十三条 若猜中,购买者可以选择兑奖、继续竞猜或兑半。

第十四条 若选择兑奖,则获得当前所有奖金;若选择继续竞猜,则以上一个开出的数字作为初始数字(上一个开出的数字为1或49,则跳过该数字,系统重新开出一个非1、非49的数字),竞猜下一个数字与之相比高或低;若选择兑半,可获得一半奖金并继续竞猜;若猜错则游戏结束,不获得当前奖金。

第十五条 若购买者在游戏中途退出,或因软件硬件故障、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造成未完成游戏的,系统将保留当前游戏进度,购买者可在即日起30天内返回游戏继续进行。如超过30天,系统自动完成当前游戏,若有中奖则奖金计入购买者账户。

第十六条 投注、开奖及中奖信息,以彩票销售系统中心数据机房存储的数据为准。

 

第六章 兑 奖

第十七条 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下的,于开奖当日由系统自动转至中奖者投注账户中。

第十八条 单注中奖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,中奖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到相关省级体彩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兑奖手续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,由相关省级体彩机构代扣代缴。兑奖有效期为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,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,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。

 

第七章 附 则

第十九条 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