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彩票销售管理,强化销售渠道风险防控,落实责任彩票工作要求,严厉打击彩票销售违法违规行为,维护江苏体育彩票市场秩序和购彩者合法权益,依据《彩票管理条例》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、核查及奖励相关工作。
第三条 本办法实名与匿名并行,匿名举报受理但不发放奖励。举报奖励工作坚持证据确凿、客观公正、严格保密的原则,举报线索须未被公安部门、彩票监管部门及各级体育彩票机构预先掌握。获奖励举报人应年满18周岁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应配合各级机构的核查工作。
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方式
第四条 举报范围
(一)“吃票”行为。实体店收取购彩资金后,未按约定真实足额出票(含未出票、少出票、一票多卖等情形)。
(二)销售异地体彩行为。1.收取购彩资金后在非本省体彩实体店出票,票面显示异地信息;2.销售非本省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。
(三)销售非法彩票行为。根据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界定的擅自发行、销售彩票等行为。
(四)伪造、销售虚假彩票行为。
第五条 举报方式
(一)电话举报:95086;
(二)邮箱举报:jstczcb@163.com;
(三)信函举报: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91号省体彩中心 责彩部收;
举报内容应真实有效,严禁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。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:举报人信息(姓名、联系方式等),举报对象的明确信息(地址、实体店编号等),具体违法违规情况,证据材料(如交易记录、照片、录音录像等)。
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省中心”)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、恶意、频繁、重复举报的,将不予受理或驳回;对通过盗窃、欺诈、“钓鱼”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将不予采纳;对恶意诋毁或对他人身造成伤害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领取
第六条 奖励标准
(一)对举报属实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,奖励标准如下:
1.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的,奖励2000元;
2.涉及金额3000元(含)以上、10万元以下的,奖励10000元;
3.涉及金额10万元(含)以上、200万元以下的,举报人须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,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认定,奖励20000元;
4.涉及金额200万元(含)以上的,举报人须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,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认定,奖励100000元。
(二)提供重大违法违规线索,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案要案的,由省中心单独研究制定奖励方案。
(三)奖励金额均为税后金额,涉及金额以省中心认定为准。
第七条 奖励认定规则
(一)同一案件线索,遵循不重复奖励原则确定是否奖励;同一案件有多名举报人,仅对首次有效举报(以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)发放奖励;
(二)联名举报的,按一案奖励,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。
第八条 奖励领取流程
(一)举报线索经省中心查证属实后,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;
(二)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,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、银行卡等信息(开户行、卡号);
(三)逾期未提交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,视为自动放弃奖励;
(四)省中心在材料核验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,将奖励资金划转至举报人指定银行卡;
(五)移交公安部门立案的线索,须经公安部门结案后,由举报人提供相关材料,省中心按本办法标准补发奖励。
第四章 违规处理
第九条 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销售实体店,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
(一)按照代销合同约定,采取暂停销售资格、停机整改、取消代销资格等处理措施,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;
(二)可根据实际情况,依据《彩票管理条例》,报送省体育局责令改正,实施处罚;涉嫌违法犯罪的,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,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
第十条 保密要求
省中心及各级体彩机构对举报人的姓名、联系方式、身份证信息、举报内容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,严禁泄露给无关单位或个人,因泄密造成举报人权益受损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,指在江苏省内依法取得体育彩票代销资格的实体店。
第十二条 鼓励江苏体彩各级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举报工作,具体奖励标准另行研究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暂行1年。